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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营利组织有哪些
中国非营利组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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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营利组织有哪些

中国非营利组织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奥组委、中国残疾人协会、作家协会、慈善协会、宗教三自爱国委元会、还有华侨商会、地方协会(港商协会、台商协会、潮青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有哪些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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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哪些非营利组织?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奥组委、中国残疾人协会、作家协会、慈善机构、三教爱国委员会袁委员、华侨商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协会、中国残疾人地方协会(香港商协、台湾商协、潮州青年会)、中国慈善协会和中国红十字会。

王军的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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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的人物事件

2013年9月9日,据上海纪委市监察局消息,当前,上海市纪委对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军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王军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决定给予王军开除党籍处分;给予王军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作出;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1992年至2002年,王军利用担任徐汇区人民政府旅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张某安排至区旅游办所属某贸易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并将区旅游办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委托给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收受了张某给予的价值50万元的两根象牙。2007年至2013年,王军利用担任松江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银行业务经营,以及在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审计中谋取利益,收受了时任上海松江某村镇银行董事长张某给予的30万元及价值9.8万元的兔年生肖金币一枚、价值2.18万元的熊猫金币一套,以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上海某房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包某给予的现金100万元。 2014年2月28日上午9点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受贿案。公诉机关认为,王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军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王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王军收受上述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以及收受象牙的价值进行了辩解。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判决。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王军于1982年10月起担任上海徐汇区漕北街道办事处干部,于1992年6月起先后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于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案发担任上海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在任职期间,王军利用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松江区副区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承揽装修工程、筹建银行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以及个人被审计追责等事宜中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象牙、金币、现金等价值合计191万余元的财物。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王军受贿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利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价值191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军在被采取相关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和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均已追缴等情节,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130万元、兔年生肖金币一枚、熊猫金币一套和两根象牙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王军的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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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的人物事件

昨天,最早披露郭美美与王军关系的中红博爱CEO翁涛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否认郭美美所称王军是其“干爸”的说法。翁涛认为,郭美美那么说可能是为了圆自己之前在微博的说法,同时也给王军一个台阶,可以让他面对自己家人留点余地。翁涛引用了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的两句名言,“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我看王军对他自己的儿子都没那么大方,要是干爸的关系的话... “2010年8月,我要朋友帮我介绍个女孩玩玩,朋友就介绍了郭美美。郭美美从北京飞到深圳,我为她安排了酒店,第二天我就跟她发生了关系,当时她向我要了3万块钱。那以后,她想要钱了就会从北京飞到深圳找我,我安排食宿并每次给她5万块算是包养费。”王军供述。她要求我给她买一辆跑车,说是生日礼物,不买就跟我断,后来我给了她240万,让她自己买的车。”王某承认,“她知道我有老婆孩子,图的就是我的钱,我看上的是她的年轻,我们各有所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