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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补办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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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补办

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在不管个体户还是公司正常申请营业执照是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后,需要先进行登报生命,要在市级以上的报纸登报挂失,登报后购买两份报纸,法人带着身份证原件及公章、报纸到工商所办理补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1.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开登报挂失。2.挂失后,才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3.办理程序,首先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4.然后领取《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5.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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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补办

1、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营业执照丢失作废公告,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2、公告或公示期满后,向发证机关提交《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及报纸公告等相关材料; 3、如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手续,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公司营业执照的,正本应缴回(如全部丢失,则无需提交)。 补办营业执照网上流程如下: 1、进入到支付宝页面后,点击国家政务服务的图标; 2、在页面上找到并点击跨省通办服务专区; 3、点击法人办事,然后,点击下方的设立变更; 4、在页面的下方,点击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按照要求操作即可。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补办所需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公司加盖公章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刊登记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委托他人办理手续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人及委托代理人信息、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等; 4、刊登记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5、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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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 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副本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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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丢了怎么办

到工商局申请挂失,市级以上报纸登报丢失声明三天,然后拿登报原件按正常手续补办。 营业执照遗失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均需要在报纸上登报挂失,刊登遗失声明。先向工商部门报告挂失,同时到市级以上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拿着这份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当初办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表,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1、如果是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是:登报声明作废(挂失)→提交申请→补领证照 2、如果你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那么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 挂失后,才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费用是13块。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