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包和阿紫的故事?
我们是北京是朝阳区的一对双胞胎姐妹,今年18岁。姐姐叫秦青,笔名阿紫。妹妹叫秦云,笔名包包。是北京一家职业高中的学生。再过一个多月毕业。
去年9月份的一天,我们在朝阳区双井桥附近的肯德基,过来一个男人说我们的条件很好,有成为明星的潜质,他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个叫源源影视的机构。当时我们正面临着寻找实习单位。一听可以找到工作就答应了。当时我们就留了电话给他,他也把电话留了下来,我们知道了他叫孟志邦。过了几天,他来电话说可以安排我们试镜。我们就跟他去了海淀区世纪城附近的源源影视工作室。
我们就这样加盟了这个工作室。
工作室的创建人胡卫东先是给我们免费拍照,然后又找借口让我们其中的一个(姐姐)留宿在源源影视的工作室,晚上就和姐姐说如果要有发展,就要和他发生关系,拉近距离。他说公司的每一个艺人都和他发生过关系,这也是规矩。只有这样了大家才可以同心同意的一起干大事。后来他用同样的借口和妹妹也发生了关系。我们都很不愿意,但想到为了前途,就勉强同意了。再后来,他教我们如何和有钱的人拉近关系,再和他们发生关系以后要钱,只有这样才可以投资我们当明星。我们如果要到了钱,一半给交给工作室帮我们做宣传,一半留给我们自己。有一次,他和我们其中的一个在拍摄现场发生了关系,而且录了视频,当我们看到视频的时候,我们就知道只能听他的话了,他让我们看了另外一个16岁女孩和他发生关系的视频。那个女孩子是第一次,哭得十分伤心。之后他给我们介绍了投资人,同时给我们录音笔,让我们把和投资人谈话的过程录下来交给他。但我们一直不好意思和别人要钱,就一直没有给工作室创造收入。2个月以后,我们因为另外的事情发生,就离开了这个工作室。
今年4月10日,我们过了18岁生日。我们长大以后,才明白这根本不是什么影视工作室,就是传说中的通过网络展示艺人的身材和长相,然后吸引有钱人成为会员进行色情交易,工作室的女孩子就是通过和客人发生关系拿到钱,然后和工作室对半分配。
我们感到很绝望,对自己17岁犯下的错误非常后悔。
有哪个明白人知道包包阿紫事件的幕后真相?
包包与阿紫事件相信各位已经知道了,这次事件在次将潜规则纳入人们的视野,疯子一直有一个疑问,就是潜规则是否触犯法律,在发帖前疯子查了一下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
其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句话让我有所思考,这句话它的含义重点在最后几个字"或者其他手段"那么以某个利益(不含金钱)为诱惑所实施的性行为也应该算做强奸罪,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诱奸,这里可能有人会想那这个案例的嫌疑人是否构成嫖娼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首先卖淫嫖娼罪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但是众所周知潜规则这种行为当事人所得到的利益并不是这些,基本是某个电影或电视的角色,所以潜规则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当中的强奸罪,准确一点就是诱奸
疯子一直对一些网络事件并不是很关注,只是因为现在有些网络事件涉嫌炒做,疯子不爱凑内热闹,但是当这些事件触犯了我们的道德底线或者法律的时候疯子会特别关注一下,疯子相信这件事所给我们带来的思考绝不止这些,当一件看似很不好的事情发生了如果我们能从中有所得有所成长那么就算一件坏事也就不那么坏了,至少这件事给了我一些启发一些思考,一个社会现象,看似好象和你八秆子打不着,不过它背后的性质或许正是你所需要的,因为它能让你成长
写完另外向灾区同胞们表示敬意,祝愿你们可以早日身体健康从地震的阴影当中走出来从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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