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2015年农村户口可以生二胎吗
- 2,目前有没有双方农村户口的,都不是独生子,可以生二胎政策吗?
- 3,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农业户口可以生二胎吗?
-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农业户口可以生二胎吗
- 5,大家好,计划生育是怎么规定农村户口的?
- 6,一方为农村户口可以生两个孩子吗
1,2015年农村户口可以生二胎吗
农村户口的夫妻是否可以生二胎,要根据是否附合所在省份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目前有没有双方农村户口的,都不是独生子,可以生二胎政策吗?
二胎具备条件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胎条件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备正常的生活;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 3、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这个大家是最明白不过的了;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6、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7、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 再婚二胎 所需条件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且小孩判给对方扶养。应在妊娠前持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办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等。 所需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2、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3、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4、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3,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农业户口可以生二胎吗?
生育二胎的条件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二)执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说明
1、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界定: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
2、对女娶男的认定:(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并落户(结婚形式为娶女婿);(2)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经调查核实后审批)。
3、对兄弟两人以上审批条件的界定:
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丧失生育条件者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及其他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着,对生活能自理者(有生育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结婚的,申请再生育者要等到其最小兄弟的年龄达45周岁及以上(经调查核实后审批)。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农业户口可以生二胎吗
按现行生育政策,“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村户口”的是否可以再生育,得由当事人所在省市的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说了算。
由于各省的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是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因此,各省市之间的再生育政策会有所不同。除了众所周知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以外,有些省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中“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有些省规定了“连续在矿山井下工作五年以上的”,有些省规定了“在海洋从事渔业作业的”,有些省规定了“是烈士子女的”等等,这些对象的生育都不受夫妻双方必须是农村户籍的限制。一句话,是否可以再生育,应该符合当事人所在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5,大家好,计划生育是怎么规定农村户口的?
两个人都是本科生且为农村户口,如果已经生育了一个女孩,是否可以再生育第二孩。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精神,我认为:一、可以再生育第二孩,前提必须是你们夫妇在村里有农田或自留地、自留山、房屋,并且以从事农业生产或养殖、蓄牧业、果木种植业等为主要经济来源而生存,没有任何一方在政府行政部门工作。 二、不可以再生育第二孩,人户分离没有从事农业生产而以务工或政府部门就职、个体经商、办企业创收为经济来源生存的是不可以的。而实际上湖南省常德市、零陵市就第一种状况也是不可再生育的。所以,建议你百度一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生育调节方面的章节了解一下。最好,咨询你户籍地的县人口计生局法制股。
6,一方为农村户口可以生两个孩子吗
现在二胎政策已经放宽,等新政策下来,都能申请二胎。
老政策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