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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是什么概念?
结婚好在生活里有了一个可以依赖的男人,一个家!有种归宿感!心里踏实!但有一点必须清醒的意识:一个女人可以依赖她的家庭,但她必须保持作为一个女人的独立性,这样的婚姻才是健康和谐的婚姻,才能进一步走向美满!所以,结婚意味着你要安定下来,不可以在随心所欲,一切想法都得从两个人的角度出发.如果不结婚,自己找份足够养活自己的工作,一个人自由自在的生活!自己爱怎样就怎样!时间灵活度很大,可是,虽有了大把的自由,却也有随之而来的大把孤单,心中更是怅然!唉~~看来不结婚也不好啊!世上就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有得必有失!关键在于自己心里到底想要哪种快乐!!!
2,结婚名词解释
我学的是新版日语 我的解释是这样的 老师说日语对动词的区分不是很明显 于是有了三类动词(原来叫SA变动词 KA变动词)是指部分名次+を+します を有时可以省略 比如勉强(べんきょう)します 扫除(そうじ)します等 当然也包括结婚(けっこん)します 所以 想结婚自然是动词部分+助动词たい 结婚したい 想清洁 扫除したい 要注意たい是助动词哦 这样对你是不是更容易理解呢
3,婚姻的名词解释
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的意思,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结婚,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这种结合通常以婚礼的方式来对外宣告其正式成立。结婚的具体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家庭成立的标志。婚姻双方家长互称“亲家”或“姻亲”。
现代婚姻普遍认同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同时已有不少地区认同同性婚姻。但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许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
4,什么是结婚?
结婚是两个相爱的男女去民政局领证结婚,婚姻是从恋爱到结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岁月,婚姻是从恋爱到结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岁月,结婚只是开始,婚姻伴随着一生。首先两个人产生了感情,因为有了爱情的基础,有了那样一种爱的刻骨铭心,就想在一起生活。就想点点滴滴分分秒秒时时刻刻都和你相依相偎和你共同生活。然后和你再一起生很多很多的孩子,共同抚养儿女,共同赚钱养家,这就是所谓一个家庭的产生。所以当双方已经到达了这一种的地步,已经产生了这样的境界,这就是爱情的升华,也是爱情的最终归宿,这也是一种水到渠成的自然现象!
所以顺其自然的就结婚了,无非就是一个婚姻的证明,就是一个法律的管制约束,就是一纸证明而已!所以一旦结了婚,双方就不仅仅是当初的那样唯美的爱情故事啦,而是有了更多的一种责任使命义务感,一种承担一种担当感,正所谓的一种和谐社会家园的责任感!有了婚姻有了孩子,就有家庭工作生活事业,就会为了孩子的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用,柴米油盐醋茶,以及自己人生的追求梦想目标等等,就有了更多方面的一种牵扯,一种情感寄托。
5,什么叫结婚
法律分析: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应当具备的条件: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6,结婚的含义是什么
结婚:英文:get married 汉语拼音:jie hun ,新中国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亲,新中国成立后叫法:结婚。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到一起,为了爱,为了更好的生活,彼此相爱,相互理解,永远走下去,不管生活的烦恼和快乐,厮守到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上对结婚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3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有配偶的,不予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无配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和离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
2.禁止结婚的几种疾病婚姻法第6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10条和第38条指出,“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则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应根据禁止结婚、暂缓结婚和可以结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