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区医院
北京是1200试工期1个月.然后过后按照国家规定定工资 。
你好,鉴于当前毕业生就业形势的严峻局面,建议你如果暂时没有更理想的去处,就不要犹豫了,机不可失!当前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工作,社区建设以及社会发展已经列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08年09月25日,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召开第一次北京社会建设大会,会上公布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这也是本市首次对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待遇以及管理等进行全面具体的规定。
根据这一办法,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将得到提高,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其中一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将达到每人每月590元,而且还新增了对社区工作者的职务年限补贴,另外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也将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将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元。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除了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也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还将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未来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的基本条件中明确要求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并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根据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分为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职务年限补贴则是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而社区工作者的奖金实行总额包干,奖金发放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和考核情况而定。据记者测算,社区工作者平均年薪约3.4万元。
在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
北京社区医院都有那些?
1、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地区三间房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141035) 2、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北头条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01) 3、朝阳区三里屯街道中纺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02) 4、朝阳区麦子店街道霞光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03) 5、朝阳区潘家园街道华威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04) 6、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地区双柳巷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06) 7、朝阳区建外街道灵通观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07) 8、朝阳区南磨房街道双龙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08) 9、朝阳区将台街道芳园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09) 10、朝阳区双井街道广渠门外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12) 扩展资料 精心培养留住好大夫 在此前一些机构进行的随机调查中,有些患者反馈,感觉基层医疗服务“不灵”,主要是怕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好大夫。 过去,薪酬待遇较低、职称晋升较难和发展空间小等诸多因素,导致社区卫生医院的岗位缺乏吸引力。 然而,在今年的招聘过程中,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却出现了1:7的招聘应聘比例。最终,来自北京协和医学院、北大医学部、首医大的4位高材生入选,将为月坛居民提供基础医疗服务。 “让大夫扎根基层,打造一个好的团队是根本,提高团队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医学素养也是关键。”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杜雪平说。 杜雪平是博导,月坛也是全国医疗研究领域唯一一家设在基层的全科医学博士培养点。目前,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形成康复技术、慢病管理、护理技能培训班,将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培养成为“医教研”一体的全能人才。 “我们计划从推广全科医生开始,逐步推广月坛的经验,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基层医疗服务。”相关负责人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社区医院将推广全科医生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的介绍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的前身是中国医院协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成立于2003年10月,有近100家单位会员和800名个人会员。分会成立以来,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推广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加强学术研讨与交流以及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现场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作为二级学术分会已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方面的积极推动下,2007年1月,经民政部批准开始筹备中国社区卫生协会。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李长明男,汉族,主任医师,1942年5月出生。1963年8月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医疗系学习,196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8月毕业。1968年8月至1973年12月任西藏军区十一师军医,1974年至1986年任北京地坛医院医师、主治医师、医务处副主任、副院长;1986年至1994年任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1994年至1998年任中国红十字总会秘书长;1998年至2004年任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司长。2004年11月退休。退休后任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专家、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组长,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副会长,中国医院协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主任委员、妇幼保健院管理分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社区卫生协会。英文名称:Community Health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CHAC。第二条 本会是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和机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人士,促进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社会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倡导创新、求实、诚信、协作精神,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2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咨询和论证等工作,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维权和自律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学术活动、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各类人员的专业水平。(六)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方法和产品的评价及安全性研究,推进成熟高技术、适宜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价工作。(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优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优秀论著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推广社区卫生服务有益经验。(九)根据国家政策,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组织编写、出版社区卫生服务学术期刊、教材、图书、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十)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之间、机构之间的团队合作,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和有关院校、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十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卫生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传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条件: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一)团体会员:1.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农村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二)个人会员: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2.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3.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三年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4.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五)在本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权;(六)获取本会资料信息的优先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为本会的事业发展自愿捐赠;(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