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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入口:http://gdrst.gd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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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入口:http://gdrst.gd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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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10月10印发,11月1日起实施。《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来访来电的方式,多次咨询继续教育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解决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最关注的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统一答复口径如下:

一、关于学习指南发布的问题

每年度公需科目及学习指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当年第一季度发布。每年度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第一季度发布;已下放职称评审权给行业组织的,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由行业组织发布。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发布后只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即可,不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中发布。

二、关于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界定

《意见》中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设立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级行业部门,具体为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

《意见》中省行业组织,是指设立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级社会组织,对象为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三、关于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累计不少有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不少于12学时。

中央部委与人社部联合发文对科目类别或学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会计行业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不设个人选修科目),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1学分等于1学时。

四、关于2018年度公需科目学习、学时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于今年年底前,开发和公布2018年度公需科目网络课件,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公需科目学时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申报和认定通过。

2018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可以于6月底前补学。

五、关于专业科目学时的申报、审核和认定问题

办班计划经审核通过的专业科目面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将在培训班结束后自动申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无需进行学时申报。

专业科目远程(网络)培训,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远程学习网站、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等相关事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关专业科目学习后,凭远程学习网站(负责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专业科目学时。

专业科目学时的认定,除教育、卫生健康行业外,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教育、卫生健康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由本级教育、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信息管理系统认定后,学时数据自动对接至“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六、关于继续教育结果与职称评审挂钩的问题

为妥善做好继续教育新旧政策的衔接,将《意见》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从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

七、关于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活动的备案问题

施教机构开展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办班计划,办班计划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施教机构开展专业科目远程培训,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相关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对施教机构的资质予以备案或认定。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提示: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 1993年广东省政府发布的文件、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