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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具体如下: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2、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围绕家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家庭解释
法律分析: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主体之间以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出现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它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如具有配偶、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姊妹等身份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 3.其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同道德的要求相一致,并带有各个国家和地区,各个民族的传统特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姻家庭法概念及特征?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调整的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与市民社会的其他财产法则不同,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4,什么是爱情,什么是婚姻,什么是家庭
爱情是很有激情的,很美妙的感觉,这种感觉就像洗脑一样,会屏蔽掉对方的缺点,但最多存在的时间不超过18个月。
婚姻,是两个人在一起组成一个家,互相扶持,对彼此都有责任,彼此关心,包容,感情又激情变成了平淡。
家庭就是不单单是你成长的家,还有结婚后的另一半的家人,包括亲戚这样的大家庭,各种关系需要协调好,其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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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婚姻?什么是爱情?什么是家庭?
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
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 感觉自己和对方的爱情到了一定的成熟程度,可以确定走到一起过一辈子,是由爱情转变成亲情的一个过程.也可能反之 在相处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变成陌生人,但婚姻是人这一辈子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元素.它由爱而生.爱情是人与人之间的强烈的依恋、亲近、向往,以及无私专一并且无所不尽其心的情感。爱情,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定义。现代定义为两个人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但在远古的母系社会、古代的父系社会,爱情有另一种体验,并不是单纯的一夫一妻制。爱是生命的渴望,情是青春的畅想,爱情的意义在于:让智慧和勤劳酿造生活的芳香,用期待与持守演绎生命的乐章,用真诚和理解还有包容和信任去谱写人生的信仰。
真正的爱情并不一定是他人眼中的完美匹配
而是相爱的人彼此心灵的相互契合
是为了让对方生活得更好而默默奉献
这份爱不仅温润着他们自己,也同样温润着那些世俗的心
真正的爱情,是在能爱的时候,懂得珍惜
真正的爱情,是在无法爱的时候,懂得放手
因为,放手才是拥有了一切……
请在珍惜的时候,好好去爱
在放手的时候,好好祝福…………
爱这个东西谁都说不清,但是有一点我可以肯定,因为这件事是我亲身经历,爱可以让你为对方做任何事,说任何话,爱就是无条件的为对方付出,做任何事. 1、家庭的本质 家庭与婚姻之间无疑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没有婚姻这一基础,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家庭。但它们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家庭的形成,除了必须以婚姻为基础外,还必须具备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这两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家庭的产生,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是指在社会规范允许的情况下,无配偶的成年男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着的稳定的性关系和以夫妻角色的互动;所说的“血缘关系”,则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生活”则是指父母与子女或子女之间组成的一个共同生活的群体。这种共同生活包括经济活动、情感活动、伦理关系、社会生活等许多方面。其中,属于一个经济单位是共同生活的显著特征。在这种群体中,成员之间的亲密程度是其它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所难以达到的。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夫妻分居、子女与父母分居以及兄弟姐妹分居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并不能割断他们之间在经济、情感等许多生活领域的联系。一般地,他们仍然以其中的一方为中心而共同生活着。人们之间尽管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但假如不能形成这样的“共同生活”群体,那他们就无论如何也组成不了一个家庭。 2、“家”与“户” 中国有个俗语,叫“家家户户”。这里,“家”指的是“家庭”。而“户”除了指家庭以外,还包括各种非家庭的共同生活群体或个体。这种非家庭形式的“户”在当今社会为数不少,并且还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现代户籍制度对“家”与“户”的这种区别也十分清楚。“一家”就是“一户”。有时,“一家”甚至还可以分成两户或更多。如:父母在A城,为一户。他们的未婚儿子在B城,为另一户。他们的未婚女儿在C城,又为一户(以上皆以户口为准)。这样,这一家就变成了三户。 “一家”可以是“一户”甚至更多,但“一户”却不一定就是“一家”。如一个人为一户的“单身户”、一个学校的学生为一户的“集体户”、同性恋者或没有子女的夫妻所组成的“二人户”以及仅由兄弟姐妹组成的“子女户”,等等。 由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结婚并非家庭形成(即现实社会中所谓的“成家”)的标志。用通俗的话来讲,也就是:男女二人结婚了,并不能说他们立即也就成家了。这与现代社会中流行的说法明显不同。当今社会,一对无配偶的男女,只要在社会规范允许的情况下自愿过起了性生活并以夫妻角色互动,我们便可说:他们结婚了。但他们并不能立刻组建成家庭,因为他们之间仅有婚姻关系,还缺少家庭形成所必需的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并且,在现代社会中,成婚而不愿成家的例子也已屡见不鲜。比如:(1)在社会规范允许(包括默认)的情况下,两个独身成年男女仅为了满足双方的生理需求或仅因为相互喜欢而自愿(不管是秘密地还是公开地)过起性生活并以夫妻角色互动,他们并不想生育子女甚至不愿共同生活。这种婚姻就永远不会产生家庭。(2)再如:一对新婚男女,他们也已开始了共同生活。但他们不要孩子,只想终生享受“二人世界”。这种婚姻也不会形成家庭,只是形成了“一户”而已。我们可以说他们“立户”了,但却不能说他们“成家”了。 3、由家庭看婚姻的种类如果我们把上段里后一个例子中的婚姻看作是“户婚”(法律确认)的话,则前一个例子中的婚姻形式可被称作“非户婚”(法律不认可)。“户婚”又可分为最为常见的“家庭婚”和不常见、但显然存在的“非家庭婚”。目前,“非家庭婚”已为社会规范所接受(这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时代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而“非户婚”却仍然是引发争议的一大热点。 带着婚姻综述一下,“婚姻”与“家庭”是两个有着明显不同的概念。它们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内涵毕竟不同。从本质上看,婚姻只是以夫妻关系互动的成年男女之间的一种合乎社会规范的性关系,而家庭的形成不仅要具备“婚姻关系”这一基础,而且还需具备“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这两个基本要件。因此,现代社会中,婚姻的形成并不表示家庭的出现。一个理想家庭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恋爱-结婚-立户-成家”这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