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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彩礼需要返还吗
法律分析:彩礼如果符合法律要求的可以归还的情形是可以返还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彩礼要返还吗:
彩礼的返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类: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同居后又分开的需要返还彩礼吗?
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
3,民法典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2、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3、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4、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 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
4,民法典离婚彩礼返还标准?
回答:关于离婚彩礼返还,民法典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当一方要求返还离婚彩礼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种,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双方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结婚之后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第三种,一方因为给付另一方彩礼,而使得自己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也是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分析彩礼与陪嫁的差额是否超出当地一般家庭支付或偿还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考虑给女方家付完彩礼之后,男方家的生活水平能否维持到当地的最低水平。而存在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在北京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应该以男女双方为原告、被告。【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四十三、【彩礼问题】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__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__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____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律分析: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6,结婚彩礼还能要求返还吗
法律分析: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