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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的法律条规
筵席税的法律条规
提示:

筵席税的法律条规

第一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三条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人民币200-25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第四条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第六条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第七条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第八条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第九条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筵席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注)。

什么是筵席税?
提示:

什么是筵席税?

筵席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实行有起征点的幅度比例税率。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筵席税是一个地方税种,是否征收,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提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
  (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
  (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
  (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
  (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
  (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
  (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
  (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
  (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
  (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
  (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
  (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
  (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
  (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
  (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
  (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
  (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
  (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
  (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
  (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
  (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
  (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
  (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
  (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
  (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
  (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
  (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
  (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
  (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
  (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
  (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
  (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
  (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
  (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
  (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
  (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
  (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
  (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
  (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
  (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
  (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
  (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
  (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
  (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
  (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
  (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
  (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
  (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
  (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
  (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
  (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
  (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
  (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
  (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
  (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
  (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
  (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
  (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
  (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
  (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
  (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
  (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
  (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
  (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
  (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
  (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
  (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
  (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
  (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

厦门市筵席税征收办法
提示:

厦门市筵席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持有营业执照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以下简称承办筵席单位)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二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0元。
  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下同)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征筵席税。第三条 下列筵席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出具办筵席证明或以转帐支票付款的;
  2.外籍人员、侨胞和港、澳、台胞凭护照或回乡证,经承办筵席单位验明并在发票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的;
  3.侨属凭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单,经承办筵席单位在发票上注明证明单号码并在证明单上注明筵席金额的;
  4.按会议费标准举办的会议用餐的;
  5.经批准允许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的举办筵席单位,直接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支付的;
  6.因丧事所举办的。第四条 承办筵席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户)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
  代征人对承办的筵席,要正确计算筵席金额。对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代征筵席税。第五条 代征人依法代征的税额,应在统一发票中专行填写,连同筵席金额合并收取,并设立专户记帐,于次月7日前填写税务专用缴款书缴纳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缴筵席税报告表。第六条 代征人应妥善保管代征代缴税款的各种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按代征代缴筵席税的实际入库税额,提取20%支付给代征人作为代征手续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偷漏筵席税的行为,所举报的案件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追补税款的10%或罚款金额的30%以内奖励检举揭发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第九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内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278号《检发关于外商投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