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号码
- 2,新疆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
- 3,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号码
- 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 5,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 6,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1,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号码
您好,根据乌鲁木齐本地宝提供的信息
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91-12329
办公地址: 八一路392
官方网站: https://www.xinjianggjj.com/wlmqgjj/
上班时间: 早上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摘要】
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号码【提问】
您好,根据乌鲁木齐本地宝提供的信息
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91-12329
办公地址: 八一路392
官方网站: https://www.xinjianggjj.com/wlmqgjj/
上班时间: 早上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回答】
您好,要是您觉得我的答案对您解决了问题,麻烦你点个“赞”还有”评价”谢谢。(在左下角点进行评价哦)您的举手之劳,对我们很重要,您的认同是我进步的动力,
您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嘛?如果没有的话,可以点击头像关注我,日后有问题欢迎随时主页咨询我。祝你生活愉快哦【回答】
2,新疆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摘要】
新疆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提问】
您好,咨询律师为您服务,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两分钟的哦亲亲。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回答】
12329【回答】
https://www.xinjianggjj.com/index.htm新疆住房公积金官网【回答】
您可以在官网投诉的【回答】
直接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理进行举报,或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专门热线举报。【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回答】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对我定向进行图文咨询哦。很高兴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3,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号码
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号码为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 1.网站查询 网站查询需要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查询:http://www.wlmqgjj.com,进入个人网上业务窗口,输入个人账号或者证件号码即可点击查询。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需要添加公积金账户。 2.磁卡查询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天山区、沙区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装有公积金查询机。用户可刷卡查询,按F1就可以打印查询结果。没有公积金磁卡的可通过单位统一办理磁卡。在查询机上查询住房公积金,可打印,有明细列表。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按照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按照乌鲁木齐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对购买乌鲁木齐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乌鲁木齐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5,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本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政策调整的内容是:
1、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从50万元调整至40万元;
2、暂停“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含),近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2个月以上(含),近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就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年后,才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乌鲁木齐市目前住房公积金整体存贷比已达到76%,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优先使用和为更多职工提供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对贷款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公积金贷款和支取新规定出来了,一次性付款的客户要支取公积金,必须要有成交总价20%的转帐凭证以及卖方打的收条才能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客户,首先侦信不能连三超六,1月份开始也查负债,同时也需要房总价的20%转帐凭证和收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6,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一)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80%;所购住房为旧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60-70%。(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贷款额度计算为公积金余额的10倍。乌市公积金贷申请基本条件:(一)借款申请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二)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的逾期记录(包含所有贷款、信用卡逾期),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申请人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乌市公积金贷申请首付比例规定:(一)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二)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