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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大中专毕业生及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开发人才资源,调剂人才余缺,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负责开展人才招聘、人才引进、人才推荐、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和来池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审核、制定全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聘请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市人事考试中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和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组织实施各项政策性考试和社会服务考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大额支出由局领导审批制度,推行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凡采购设备和办公用品,均经局机关领导同意,支出超过局规定的数额,提交局研究同意,并接受局监察室监督;严格执行关于设备和办公用品招标采购规定采购设备和办公用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受理审核,对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初审;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市本级各类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申报补贴,对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受理和初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部分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确保付待遇项目、金额准确;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及时发现重发、漏发情况。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三个目录”审核转外医疗费用,做好支付凭证的核对和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做好待遇支付;按照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金保工程数据库确定待遇支付标准,对领取定期待遇人员进行认定,实行待遇社会化发放度;按照政策规定审核费用,做好支付凭证的核对,对异地异地或转诊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审核和待遇支付;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费用逐笔审核,实时监控。定期检查及重点稽核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市劳动保障数据信息中心负责对社会保险参保数据的安全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筹)对社会保险参保审核及录入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受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核及录入信息;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稽核实地稽核,提出稽核意见。

2,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等工作;负责全局财务、资产、内审及机关后勤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系统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有关工作。(二)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参与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三)规划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办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四)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城乡劳动者创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法;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池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及其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五)人才开发科(人力资源市场科)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人才流动与开发工作,负责人才资源规划、调研、统计、预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政策,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调配事宜;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工作;承办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市公务员局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拟订管理权限内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配套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科级非领导职数审核工作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具体事宜;负责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外国专家局)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协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池工作和回国专家来池定居工作政策;承担国(境)外机构在池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申报或审批,组织实施国家、省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有影响事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市智力引进成果的推广体系,负责组织智力引进成果的鉴定、评估、奖励及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管理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工作;承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并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九)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十)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十一)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制度;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和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工作;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订并督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十二)工资福利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十三)养老保险科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承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工作;负责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十四)医疗保险科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基金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审批、监督、检查;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店的资格审定、考核和监督;负责组织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和职工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十五)工伤保险科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劳动能力、护理等级等相关鉴定;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十七)劳动监察科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